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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於離婚贍養費問題

我有一個女生朋友.嫁入豪門.企業家第2代..還是獨生子
結婚2-3年..育有2子
由於是閃電結婚與老公感情基礎不佳..最近婆媳問題又日益嚴重..
目前正在跟小開談離婚..
請問..第2代還沒接掌企業..名下也沒有財產..那可以要求贍養費媽?
此企業預估至少有3億以上家產
請問要如何做?
豪門媳婦難為.我看朋友身心俱疲..真ㄉ很想幫她..
請懂ㄉ人指導..謝謝

何種情形可請求贍養費?給付贍養費之標準為何?就相關規定及法院判決實務整理說明如下: 
一、依民法第1057 條規定:「 夫妻"無過失"之一方,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,他方縱無過失,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。」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: 
1、判決離婚:若是協議離婚,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,若離婚協議未提出,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。 
2、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:須是判決離婚,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。 
3、"須生活陷於困難":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,才可提出。

二、就前述規定,有關夫妻之一方何人有過失?此部事實通常於判決離婚訴訟時,法官即須審酌之事實,因此通常依判決離婚所認定之事實認定之。

三、生活陷於困難之認定標準:
主要從請求權人有否工作為考量,若請求權人有工作,每月領有二萬元左右之薪資,即有可能被認為生活並未陷於困難。但縱然有工作,法院仍會考量其所須負擔費用、薪資多寡為考量,及其身份地位判斷生活是否陷於困難。又是否有其他財產,以及有否其他扶養義務人,亦是考量標準之一。

四、贍養費之給付標準:
贍養費給付標準,各位判決相差甚多,有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,有依年度家庭收支概況調查報告,亦有依所得稅法扶養親屬寬減額計算者。前述給付標準,本人係認為依主計處每年公布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,平均家庭成員中每人每年之消費金額,應較符合一般社會現況。又給付金額仍須參酌結婚長短、是否有撫養子女、以及義務人之經濟能力來決定,一般判決金額多幾十萬元左右。

五、贍養費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:
贍養費主要是考量夫妻因離婚造成之生活困境所為之給付,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係就判決離婚中,對於有過失之一方,所請求精神上所受痛苦之損害賠償,兩者性質並不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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